推动完善流失文物追索返还制度 更好维护文物原属国利益

日期:2023-07-11 11:00:36 / 人气:72

推动完善流失文物追索返还制度,更好维护文物来源国利益【禀赋领域】中国是世界上文物资源最丰富的国家之一,也面临着严重的文物流失问题。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流失文物的追回和返还工作。2021年,“完善流失文物追索返还制度”被写入国家“十四五”规划。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与20多个国家签署了双边协议,建立了合作机制,向祖国返还了1800多件流失文物。文物追索是一个复杂的国际法律问题。中国加入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发生武装冲突时保护文化财产的公约》、《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以下简称“1970年公约”)和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中国还与美国、意大利等24个国家签署了防止文物被盗、非法发掘和非法进出境的政府间协议,逐步形成了外交谈判、国际执法合作、民事诉讼、谈判、捐赠、商业回购、第三方调解等工作模式。但条约只约束缔约方,缔约方以外的国家不受条约约束;而且各国私法规则通常赋予文物占有人善意取得和时效抗辩的权利。通过公开市场获得、长期流失的文物,其原所有者的权益很难得到保护。推动流失文物回归是捍卫文化主权、增强文化自信的重要举措。我们要从多方面加强国际合作,推动文物返还领域国际规则朝着更加公平公正的方向发展。加强非法占有文物性质认定的国际合作。我们应该界定文物“合法性”的概念,形成国际共识。1970年《公约》要求缔约国归还从公共机构窃取的藏品。但对于非公共机构被盗文物,公约规定缔约国应根据国内法受理归还申诉,因此这类文物的司法救济实际上取决于缔约国的国内法。中国加入《关于被盗或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时,声明保留在公约生效前追回被盗和非法出口文物的权利。因此,中国应坚持区分流失文物的所有权和文物来源的“合法性”,并努力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2022年7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中国民间组织起诉追讨中国流失海外文物第一案“张案”作出判决,体现了中国保护文物来源国权益的立场。2023年5月,德国7家博物馆开始与故宫博物院合作,调查其馆藏的数千件中国文物是否在八国联军侵华期间被掠夺并走私出境。这是一项开创性的国际举措,有助于推动各国归还在此期间掠夺的中国文物。形成打击文物犯罪的国际合力。当前,文物犯罪团伙专业化、智能化趋势明显,犯罪活动向网络蔓延,无国界特征显著增强。我国应在完善国内工作体系、精准打击文物犯罪全链条的基础上,加强国家间、国家与国际组织间的合作,协同作战;通过国与国之间的司法协助,及时交换信息,发布警报,不断推进“网络巡逻”机制,打破各国司法执法机构之间的信息壁垒,促进文物犯罪国际司法治理体系的优化升级。建立文物跨境保护机制。一般来说,跨境文物是指文物的出口和出境,包括贸易文物的出口和跨境展览或合作研究的暂时出境。法律跨界是文化遗产交流合作和文明交流互鉴的正常现象。然而,还存在被盗或非法出口的文物跨境流通的问题。在这方面,各国各有各的方式,导致了合作的困境。因此,建立文物跨境保护机制,制止文物非法流通尤为重要。中国应积极倡导各国创建统一的文物跨境流通管理机制,使之成为国际社会的共同指南。对于文物在跨境借展或合作研究过程中的豁免,应充分考虑文物在原产国的所有权,并基于此对被盗或非法出口的文物不给予豁免的观点。根据国际文化遗产法委员会制定的《用于文化、教育或科学目的的临时性跨国文物司法扣押及诉讼豁免公约草案》精神,我国可以适用灵活的豁免立场,明确商业行为是否属于例外,规定文物司法免扣押研究的事先公示制度和审批程序,既维护国家权益,又进一步与国际规则接轨,为便利文物返还提供法律条件。积极推动完善文物保护国际规则。2014年,中国政府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联合发布《关于保护和返还非法出境被盗文化财产的敦煌宣言》,这是中国首次主导制定文物返还领域的国际规则,标志着中国开始从被动接受国际规则转向主动参与该领域国际规则制定的新阶段。2023年5月,在法国巴黎举行的1970年《公约》第七届缔约国大会上,中国首次当选缔约国大会副主席,有助于提升中国在《公约》适用和解释方面的话语权。同时,要以“一带一路”带来的机遇为契机,加强与沿线国家的合作,推动建立区域文物保护合作框架和一系列合作机制,构建亚欧乃至世界文物保护新体系。(光明日报作者:吕宁宁,北京习新时代金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国际法系副主任)[责任编辑:田伯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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